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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时间:2008-06-25 21:03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 19930729
  【实施日期】 1993072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行业管理
  【名称】 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 (1993年7月29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扶植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的发展,促进旅游饭店行业的专业化、集团化的管理,增强饭店企业的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鼓励饭店管理公司开展国际化经营,并加强对饭店管理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饭店管理公司是指以其特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向饭店输出管理、并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对所管饭店的管理,促进人才的成长和交流,促进所管饭店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设备维修等方面逐步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并注重提高饭店经济效益。

  第四条 设立饭店管理公司的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二)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备设施及注册资金与资信担保;
  (三)饭店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具有在三星级以上饭店从事高级业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境内外取得旅游饭店管理专业文凭的学历;
  (四)饭店管理公司应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
  (五)饭店管理公司应有成文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有关制度,具有派出成建制管理人员和培训学员的能力。所管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应达到国家颁布的相应星级饭店的标准;
  (六)饭店管理公司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须具备培训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等必要的职能化部门。

  第五条 申报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饭店管理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饭店管理公司章程;
  饭店管理公司章程应具备以下条款:
  1、饭店管理公司的全称、注册地点;
  2、饭店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
  3、饭店管理公司的所有制性质;
  4、饭店管理公司的组织机构;
  5.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6.饭店管理公司的管理目标。
  (三)饭店管理公司的技术要求和专业材料:
  1、管理公司的宗旨;
  2、服务规范;
  3、质量标准;
  4、管理风格与模式的综合说明。
  (四)一家资产额在壹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企业的资信担保书。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本办法对各饭店管理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和成立饭店管理公司的有效文件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七条 饭店管理公司接到国家旅游局的批复件后,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过批准注册的饭店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承接管理境内外饭店;
  (二)承接培训国内外饭店的从业人员
  (三)承接饭店专用设备维修及饭店用品、原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四)承接境内外客人的服务委托和境内外饭店业务代理;
  (五)提供饭店业务的顾问服务和咨询服务
  (六)提供专业的饭店开业服务
  (七)提供饭店管理公司客房预订系统服务。

  第九条 管理合同
  管理合同是明确合同双方责、权、利的基本法律文件。为维护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避免由于合同签署不当而引起纠纷,本办法在附件中提供了推荐性的饭店管理公司合同范本。
  饭店管理公司与饭店签定的合同一般应具有以下条款:
  (一)合同双方的全称、法定营业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国籍;
  (二)合同应注明经营方式、经营目标;
  (三)合同双方的责、权、利;
  (四)合同应明确管理费用的提取办法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事项;
  (五)合同的转让和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发生纠纷的仲裁,违约赔偿的数额;
  (七)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十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资信条件
饭店管理者动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同时风险也较大,为使管理者在决策时能够把企业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为了有效地防止饭店管理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更好地保护饭店的利益,所以要求饭店管理公司具有较好的资信条件。
申请注册的饭店管理公司在资信程度上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饭店管理公司是一家大公司(固定资产在壹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且有母公司提供资信担保。
  (二)饭店管理公司也可由原来无直接资产关系的一家大公司(固定资产在壹亿元人民币以上)提供资信担保,并由此形成一定的资产关系。
  (三)饭店管理公司也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资信担保。

  第十一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方式
  (一)直接经营式:饭店管理公司直接经营并管理自己投资的饭店。
  (二)租赁经营式:饭店管理公司与饭店业主通过签定合约的形式长期租赁、承包其饭店,并作为法人经营饭店。
  (三)委托管理式:饭店管理公司接受饭店业主委托,按照饭店管理公司的统一经营策略、营销方法、服务质量要求、管理模式来管理饭店。
  (四)特许权转让式:又称联号合约式。这种指导经营方式,是指在一定的国家或地区,选择设施规模、服务质量等诸方面符合饭店管理公司要求的饭店,准许该饭店加入公司的联号网并签定联号合约,合约规定联号饭店获准使用所属饭店管理公司的名称及标志。饭店管理公司按使用联号的时间长短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权利、义务
  (一)饭店管理公司有提高饭店整体水平、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及增值、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并承担提高所管饭店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几项主要指标的责任;
  (二)饭店管理公司对所管饭店具有全面的经营管理权;
  (三)饭店管理公司有对所管饭店提供良好的管理并为饭店培养各方面人才的义务。

  第十三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收费
饭店管理公司在初建时期可按照适当低于国际上饭店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应由饭店管理公司与被管饭店共同商定。收费项目通常有基本管理费、奖励管理费、广告费以及使用统一电脑订房系统的费用。待饭店管理公司业务发展并享有声誉后,可参照国际上饭店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对全民所有制饭店管理公司的主要优惠政策
  (一)全民所有制饭店管理公司所管饭店在进口材料、设备时,按实际需要进口的品种、数量,根据海关总署(88)署税字第518号文给予税收优惠。
  (二)根据国办发(1988)17号文件的精神,全民所有制饭店管理公司和所管饭店可享受外国饭店管理公司在中国管理饭店的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的饭店管理公司进行分级管理,中央一级部门成立饭店管理公司由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地方成立饭店管理公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核,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凡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成立的饭店管理公司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向海关总署备案,享受海关总署(88)署税字第518号文给予的税收待遇。
  对饭店管理公司的分级管理方式及内容如下:
  (一)饭店管理公司须将与所管饭店签定的合同上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备案;
  (二)饭店管理公司须定期向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报送营业统计资料;
  (三)饭店管理公司如遇自动停业、歇业以及变更法人、营业场所、上级主管部门等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向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报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饭店管理公司在成立之后的两年内未接管任何饭店,主管旅游局有权立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饭店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五)主管旅游局对饭店管理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
有违背上述暂行办法的饭店管理公司,国家旅游局有权令其限期整顿直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饭店管理公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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